綱銀法
| 詞語 | 綱銀法 |
|---|---|
| 拼音 | gāng yín fǎ |
| 字數(shù) | 3字詞語 |
| 形式 | abc式詞語 |
意思:
明 代中葉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歲費征收辦法。始于 正德 十五年(公元1520年),行于 福建。其法為將全縣代役歲費,分為正、雜兩綱(部分),照丁四糧六比例分派銀兩,全部繳于官府。后為“一條鞭”法所代替。解釋:
(一)、明 代中葉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歲費征收辦法。始于 正德 十五年(公元1520年),行于 福建 。其法為將全縣代役歲費,分為正、雜兩綱(部分),照丁四糧六比例分派銀兩,全部繳于官府。后為“一條鞭”法所代替。
釋義:
1.明代中葉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歲費征收辦法。始于正德十五年(公元1520年),行于福建。其法為將全縣代役歲費,分為正﹑雜兩綱(部分),照丁四糧六比例分派銀兩,全部繳于官府。后為"一條鞭"法所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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